裁判文书详情

国家**委员会、浙江**美针织厂与北京市超世纪电子新科技研究所、李*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瑞安市洁美针织厂(下称洁美针织厂)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超世纪电子新科技研究所(下称电子研究所)、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称,申请执行人洁美针织厂与被执*研究所、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民法院于1995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3)温法执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3号院3号楼804室房产。同年11月10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又作出一份(2003)温法执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涉案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强制管理。随后,申请执行人将涉案房产出租。期间,异议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与执行法院沟通,说明涉案房产并非李*个人财产。李*只是与异议人就涉案房产签订过购房合同,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后因李*不履行合同义务,购房合同已经解除,李*已经交纳的购房款可协助执行法院上缴。李*原系异议人单位工作人员,后因擅自离职赴美探亲滞留不归,已被异议人除名。因此,李*已与异议人没有法律关系。2005年12月22日,执行法院向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李*的购房款。异议人于2006年2月7日将李*的购房款87791.53元汇入执行法院账户,该款随后由申请执行人全额领取。异议人认为,涉案房产现登记在异议人名下,执行法院在执行李*购房款后继续将涉案房产强制管理无法律依据。故提出异议,请求本院撤销(2003)温法执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异议人所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3号院3号楼804室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下,异议人系该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在异议人已协助本院将李*购房款交付本院后,再继续执行该房产无法律依据。因此,异议人申请理由充分,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3号院3号楼804室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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