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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有限公司第二汽车分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杨**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市*有限公司第二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二分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3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性质错误。案涉合同虽名为联营合同但本质并非联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联营的本质为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本案是上诉人提供土地,两被上诉人出资建设,两被上诉人可以使用20年作为出资建设的回报,没有联营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等约定,因此,本案不是联营合同。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请是要求两被上诉人在经营期到期后将房屋归还,并承担不归还期间的损失。该诉请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联营各方对外解除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的清收事项,也不是联营内部经营管理事宜。即使本案性质为联营合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恰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市公交二分公司以其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杨*签订的《联营协议》发生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杨*腾退、归还涉案房产,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市公交二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原审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审理,市公交二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市公交二分公司在诉状中明确案由为联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案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314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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