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银诉被告宣城享你来餐饮*公司、宣城市食八方小吃店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银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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