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等与徐**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唐*与被执行人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沙*民法院(2012)长中民再终字第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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