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宾馆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4)永中法林*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宾馆法定代表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民法院(2014)永中法林*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民法院重审。
衡阳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979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