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衡山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云溪众志高岭土厂、付*、吴*、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山县*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云溪众志高岭土厂、付*、吴*、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山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云溪众志高岭土厂、付*、吴*、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衡山*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