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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福利膨润土厂与常德市**限公司、杨**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澧县福利膨润土厂与被申请人*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澧民二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澧县福利膨润土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澧县福利膨润土厂以其诉求有另外的解决途径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澧县福利膨润土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澧县福利膨润土厂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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