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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责任公司与山东阳**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阳**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勒**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库**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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