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宝鸡**运汽车站、王**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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