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工会、达州**总公司、第三人达州市**限责任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达州市**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书面通知限其在7日内交纳,原告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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