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以已与四川**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丁**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