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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四川**限公司、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以已与四川**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丁**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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