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邻水县**责任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邻水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傅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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