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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