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许**、王**、青川**石场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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