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安**销社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秦安**销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水**民法院(2014)天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李**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不予受理申请人起诉;二审法院未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查,混同企业受让人与出资人的前提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云山供销社改制是在当地政府和秦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导下改制的,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因此不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在确定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时,不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