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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任公司与北京中**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团)、原审第三人北京市焕发水产良种养殖示范**公司(以下简称焕发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法官孙*、法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立山、卢**,被上诉人中**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焕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到庭参加了诉讼;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立山、被上诉人中**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焕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水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水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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