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与被申请人永吉县北大壶镇人民政府、原审被申请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吉林*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吉中民再字第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12月12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行)监(2014)2200000012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