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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穆**、陈**因与被上诉人付英春、原审被告磐石市**有限公司、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陈*因与被上诉人付英春、原审被告磐石市*有限公司、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磐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付英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原审被告磐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原审被告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穆*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退还上诉人穆*;上诉人陈*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退还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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