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志方与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支付给马*转让款300万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等财产线索,其今年已被本院另案采取多次司法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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