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京师国教(北京*有限公司、吕*为与被上诉人张*、杭州百*有限公司、黄山外*有限公司、黄山经*委员会、黄山*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京师国教(北京*有限公司、吕*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师国教(北京*有限公司、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京师国教(北京*有限公司、吕*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89元,减半收取13694.5元,由京师国教(北京*有限公司、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