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唐光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与法律不违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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