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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查明,2012年10月29日,原告将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以10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朱*,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将剩余转让款200000元定于2013年3月1日前偿还给原告。嗣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企业出售及变更登记等义务,但被告未按时履行支付剩余转让款200000元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结欠原告陈*转让款125000元,定于2014年10月24日前偿还75000元,余款50000元定于2014年11月17日前全部还清。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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