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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