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宋*诉被告周遵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沈*、宋*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4元,减半收取8952元,由沈*、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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