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庞利国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朱*与庞*、济南金*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庞*、济南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济南金*有限公司名下的教练车30辆,因车辆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信息,尚未能对车辆进行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转让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67.5万元,案件受理费10214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朱*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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