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刘**、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贞诉被告刘繁铜、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繁铜、孟*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被告孟*名下的位于淄博市*旺花园7号楼020101号房产一处,并用厉福合所有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4-105907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厉福合提供的担保物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4-1059078)。

二、冻结被告被告刘繁铜、孟*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被告孟*名下的位于淄博市*旺花园7号楼020101号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