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贞诉被告刘繁铜、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繁铜、孟*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被告孟*名下的位于淄博市*旺花园7号楼020101号房产一处,并用厉福合所有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4-105907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厉福合提供的担保物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4-1059078)。
二、冻结被告被告刘繁铜、孟*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被告孟*名下的位于淄博市*旺花园7号楼020101号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