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孙*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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