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崔*、崔*、崔*诉被告费新权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崔*、崔*、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崔*、崔*、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郝*、崔*、崔*、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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