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石传令因与被申请人程卫星、程*、商丘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商梁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商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石传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