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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石**、石传令因与被申请人程卫星、程**、商丘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石传令因与被申请人程卫星、程*、商丘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商梁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商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石传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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