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禹作成与梁**、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禹作成诉被执行人梁**、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禹作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禹作成借款3000000元,利息224000元及自2015年6月8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服务费共100000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梁**、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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