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亚*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应履行偿还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5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韩**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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