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曹**、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借款及利息5457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907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曹**、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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