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400元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询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陈**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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