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执行款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