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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亭诉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经查现不在晋州市华*北石油小区居住,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要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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