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止本院(2013)晋东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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