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晋*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臧XX、周XX返还宋XX借款本金15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在外躲避,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晋执字第00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