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王**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范*、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翟**、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武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郭**、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杜**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