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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