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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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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