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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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