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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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