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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