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郭**、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