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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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