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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日、2014年9月2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10万元、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分别为9%、3%、6%,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放款义务,而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本金与利息,为了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40.1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款是我借的与张**无关,给我点时间,资金到位后我会还原告的款,利息当时说是按月息6分计算的,不是9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张**分三次借原告款80万元,第一次是2014年9月24日借款50万约定利息是月息6%还款时间2014年10月23日;第二次2014年12月1日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是月息9%,还款时间2014年12月31日;第三次是2014年12月2日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是月息3%,还款时间2015年1月1日。并有被告张**为原告打有借条,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庭审陈述、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借原告的款并有被告张**打有欠条,并且被告在借原告款时,双方就还款期限有明确的约定,被告应在还款期内及时偿还,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第一次为月息6%、第二次为9%、第三次为3%,换算成年息第一次是12个月u0026times;6%u003d72%、第二次是12个月u0026times;9%u003d108%、第三次是12个月u0026times;3%u003d36%,按国家法律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为此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应为24%,第一次借款50万元,从2014年9月24日到2015年6月15日,借款的261天利息为500000元u0026times;(24%u0026divide;365天)u0026times;261天u003d85808元。第二次借款20万,从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5日,借款的194天利息为200000元u0026times;(24%u0026divide;365天)u0026times;194天u003d25512元。第三次借款10万从2014年12月31日到2015年6月15日,借款的165天利息为100000元u0026times;(24%u0026divide;365天)u0026times;165天u003d10849元。因原告与被告就该借款进行利息的约定,被告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实属违约应按约定进行支付,故被告三次借款应支付利息共为122169元,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为40.18万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922169元。经调解原告与到庭被告达不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张**、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本金、利息共计92216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6元,由被告张**、张**承担12000元,原告梁*承担3616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张**、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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