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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刘**、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刘**、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李*、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分平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刘**向我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到期后经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刘**、李*偿还我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李*、刘**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与被告刘**、刘**系战友关系。被告刘**与被告李**夫妻关系。2014年5月10日,被告刘**以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秦**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1.5分。被告刘**为原告打有借条。被告刘**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以无款为由至今未付。2015年7月23日,原告秦**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刘**工资款,同日,本院以(2015)新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刘**工资款10万元。以上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刘**借原告款项并为原告打有借条,原告秦**、被告刘**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故推拖至今未还做法欠妥。原告秦**与被告刘**约定的月息1.5分(年利率18%)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所欠原告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应对所欠原告款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被告刘**为被告刘**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故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刘**、李*、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5月1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或提交河北省**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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