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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191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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