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191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袁**与王**、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郭**、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