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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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