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缴纳为13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赵*与吕*、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范*、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王**、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宋**、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周*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