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丹东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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