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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丹东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丹东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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