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本溪北*责任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即五十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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