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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限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上海雅*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雅*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梅*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2008年8月从农村退休后,于2010年5月31日起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门卫一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为每月1,120元(人民币,下同),2011年增加至1,280元。2012年4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为每月1,450元,2013年4月起工资报酬增加至每月1,620元。自2013年5月份起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停发工资。经核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0,12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向上海市浦*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10,120元。

被告*公司未具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退休后受聘于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4月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门卫一职,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约定每月15日为发薪日,遇节假日顺延,劳务报酬为每月1,450元。被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上海雅*限公司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确认原告李*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未付工资总额为10,120元。2013年12月13日,原告向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2月19日,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劳务合同、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应依普通民事法律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告退休后受聘于被告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是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原告主张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工资在上述劳务合同期限内,而被告出具的“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可以证明尚欠原告工资10,1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雅*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工资10,1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原告李*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雅*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雅*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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